焦点问答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是否可以注册护士

焦点问答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是否可以注册护士资格证?

  

近日,沈阳市民服务热线收到市民求助,诉求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正常,现在想向沈阳市民服务热线咨询,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注册护士资格证?

沈阳市民服务热线对此诉求非常重视,立即将信件整理好之后委派给市卫计委,并责令其立即对患乙肝等传染病而使生活受到影响的人群做以指导,为这类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市卫计委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方可注册护士执业证书。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包括以下几类: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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