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数次交涉无果后

经数次交涉无果后,陈山的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法院没有判决该院负有赔偿责任,但作为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特别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病理治疗的同时,也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加以安慰、疏导,鼓励他们去面对痛苦,并用乐观积极的心态配合治疗,与病魔作斗争,享受生命以及和亲人在一起的时间,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其次,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一是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不在工作岗位;二是陈山跳楼是因为病痛,而非欠债;三是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整个病区的窗户都没有安装防护设施,从而为病人跳楼提供了条件医院作为针对特殊群体的服务场所,应当预见到该危险的存在,并采取相应措施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病毒性肝炎专科医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最终判决,院方不具过错无需承责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陈山的护理级别问题,原告主张系特别护理,但在护理等级中并不存在特别护理这一等级特别护理记录单既适用于特级护理,亦适用于一级护理原告认为医院中断对陈山的心电监护导致其病痛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从而导致陈山跳楼,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原告提出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不在岗,但监控录像表明事故发生时段医护人员在岗值班对于该院是否应安装窗户防护设施问题,无强制性规定要求该院这样的医院必须安装窗户防护设施陈山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书写遗书并跳楼自杀的行为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当晚,陈山利用护士查房空当溜出病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方式房自杀,同一病房内陪护的两名亲属亦未能及时发现对于陈山的死亡,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

在上诉中,原告提出: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是陈山生前的护理级别为特别护理,而非一级护理医院提供的护理记录上明确标明“特别护理记录”;二是医院收取了32小时的心电监护费,但并未提供相应的32小时监护记录,也未提供有关监护记录频率的相关规定;三是医院在陈山死亡前几小时中断其心电监护,导致护理人员无法了解其病情危急程度,其病痛也就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相应的护理,这很可能是引起陈山跳楼的原因

时间不长,发现陈山不见后,陪护亲属和医生、护士立即进行寻找,最后在住院部大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了坠楼的陈山后经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病毒性肝炎诊疗怎奈发现时陈山就没有了生命的特征,宣告不治而亡

综上所述,陈山的自杀行为是医院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对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病毒性肝炎是什么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病人,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的义务,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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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8日,陈山的母亲及陈山的一双儿女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医院方对遗书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并同时提供了陈山一亲属署名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上陈述陈山为自杀身亡,与医院方无关据此院方认为陈山的死亡系因自身病情和欠债导致其自杀,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

不堪病痛折磨,病人趁人不备跳楼自杀

文/林之松

住院期间,陈山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毒性肝炎的护理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陈山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院方向法庭提交了当天夜里的监控录像资料录像资料还显示如下情景:2010年1月12日00点04分23秒,一护士手捧治疗盘从二楼走廊东侧走向西侧双方对监控录像反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该护士是在陈山死亡后方出现,院方则认为该录像可以证明在陈山自杀时护士在正常值班,且值班护士需要同时看护多名病人

第二,陈山自杀时病房内还有其两位成年亲属陪护,他们应对陈山跳楼自杀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名病人在住院期间自杀身亡病人家属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等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病毒性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陈轶,男,38岁,律师

医院辩称:首先,陈山生前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上不存在所谓的“特别护理”,只有特级护理特别护理记录单既适用于一级护理,也适用于特级护理其次,陈山生前使用过心电监护仪,但心电监护对患者病情变化仅起提醒作用,不存在监护记录第三,原告把陈山自杀归结为病痛所致不正确医学上无法解决陈山所患之病带来的疼痛,用不用监护仪对陈山的病痛都没有任何作用第四,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有监控录像为证第五,至少有三个原因可能导致陈山自杀:疾病、债务和家庭关系第六,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该院这样的一般的传染病防治医院安装窗户防护设施如果安装的话,发生火灾时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庭审中,原告还向法庭提全国病毒性肝炎供了陈山生前留下的遗书一份,指出陈山在遗嘱中陈述其“实在受不了”,是指因头痛而“受不了”,认为医院方存在治疗不及时的情形,并导致了陈山因身体上的痛苦而死亡但在责任追究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仅主张医院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因护理和监护不力导致陈山死亡的责任,而放弃追究医院因治疗不及时而产生的责任

日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文无关)

法庭上,双方围绕淮安医院对死者陈山的死亡是否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陈山坠楼死亡与淮安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2009年12月2日,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修订病到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陈山被安排入住在该院二楼七病区普通病房,接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

责任归属不明,病人家属和医院争执不下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月11日子夜时分,陈山利用陪护亲属熟睡之机,离开病房陈山来到二楼走廊东侧门前,停留约数秒左右观望后,于12日凌晨00点01分从走廊东侧走向西侧,然后来到四楼电梯入口处,走到窗前,打开窗户,头伸向窗外向下探望后,轻轻脱下脚上拖鞋,双手撑住窗沿,身体前倾从四楼窗口坠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提出陈山生前正在接受心电监测治疗,据此主张医院对陈山监护不力医院方对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丙型病毒性肝炎症状,但认为结合护理记录可以证明,陈山在死亡当晚并未接受心电监测治疗

但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则应当认为医院要为病人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按情形而定而对于没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不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精神病人,有着特殊的要求,法律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则另当别论

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陈山因患病毒性肝炎到医院住院治疗,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病毒性肝炎不会传染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陈山在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专门陪护,医方为其实施一级护理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故医院方虽收取了护理费用,但不能以此视为医方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陈山利用子夜时分、陪护亲属熟睡之机,自行前往四楼从窗户坠楼身亡结合监控录像中显示陈山自杀前在走廊东侧门前停留数秒观察周围动静及陈山书写的遗书进行综合分析,陈山的跳楼身亡系经过其深思熟虑后所采取的行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慢性病毒性肝炎病理诊断标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病人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就应当全天候监护病人,保障其人身安全根据陈山当时的身体状况,从二楼东头的病房到达门前的草坪上,至少需要三分钟的时间,且必须经过护士站及医生办公室但当时护士站没有人员值班,整个过程没有被医护人员发现,对于陈山的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重要原因因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病毒性肝炎并发症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陈山因肝病入院,精神状态正常,医院不需要对其有特殊照顾,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况且当晚还有陈山两名成年亲属陪护医院还有其他病人,医护人员不可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故对陈山的自杀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中,医院在收取了护理费用后,为何对病人的自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针对原告的起诉,院方辩称:

2010年3月13日,清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来是来看病的,病没治好,却从医院楼上坠落死亡对这个结果,陈山的家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对于陈山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是因为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陷,未尽到护理、安病毒性肝炎的临床分型全责任,才导致陈山从住院部四楼的窗口坠落死亡,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陈山的家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但医院以陈山系自杀为由,拒绝了陈山的家人的赔偿请求

第一,从医院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在2010年1月12日凌晨,护士按照医院的规定夜查房时陈山还在病床上,待护士到另一间病房对其他病人进行治疗时,陈山才趁机从二楼的病房出门上四楼,然后跳楼,明显属于自杀行为;

第四,医护人员在事发当夜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该遗书反映了陈山系因治病欠债而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且陈山亲属亦曾向医院书写一份证明材料,证明陈山系自杀身亡

事发当夜,医院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病毒性肝炎吃什么好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一份,该遗书中记载:“姐姐们,我实在受不了,我走了,一定把钱还上……”,同时,遗书中还附有所欠债务人员的名单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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