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小彭入职沪西一家点心店担任点心师。他刻苦好学,做出来的粽子糯而不糊、肥而不腻、肉嫩味香,深得顾客的欢迎。不料没过多久,小彭在体验中被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店主知道后要小彭离职,小彭不服,还说要告店主就业歧视。店主说:“食品行业是特殊行业,从来就是禁止乙肝病携带者工作的,我们过去也不是没有处理过这类事情。我也舍不得你离开,但是我要顾客负责啊。”两人闹得面红耳赤。★★★店主是否可以因小彭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解雇他呢?年1月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当时尚未废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的开展,乙肝病毒主要通过经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卫生部有关人士明确指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有关法律法规也随之作出调整。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施行,原《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随后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受到限制的“病毒性肝炎”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而没有把乙肝列为从事食品行业的“禁忌症”,这意味着食品餐饮业终于向小彭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随后人社部、卫生部等又分别发文,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还明确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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