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催生代检族乙肝携带者如何维权

北京青年报讯5月是毕业求职季,入职体检也随之迎来了高峰。对于大部分求职者来说,到了体检环节,相当于一只脚已经踏入职场大门,而另一部分人却担心通不过体检而被用人单位拒绝,甚至不惜花高价请人代自己体检,因乙肝歧视而诱生的“代检族”已是公开的秘密。记者调查发现,代检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招揽客户,从寻找代检者、办假证,医院、修改结果,俨然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元能代替抽血,元能修改体检结果,中介还宣称“确保%合格通过”。

法律专家长安明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乙肝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的简称,是由乙肝病毒(HBV)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故属于乙类传染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另外依据《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16号)》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综上可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求职阶段,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除了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在其他工种的选择上不受就业限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其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黑中介和所谓的“代检族”该歇歇啦!

投稿邮箱:suyu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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