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江西工人黄溪打算利用空闲时间兼职送外卖,便下载了某外卖平台客户端尝试注册,但他注意到“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病毒性肝炎”患者骑手用户不具备平台正式注册的资格。黄溪认为该平台拒录乙肝携带者当骑手,于是便放弃了注册。而乙肝公益组织认为“病毒性肝炎”的表述,不仅涉嫌乙肝歧视,同时也会助长对乙肝群体的偏见和歧视,更加强化“乙肝不能从事食品行业”的观念。
您认为外卖平台拒绝招录“病毒性肝炎”骑手,是否涉嫌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图为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时晓骞律师)
答案揭晓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时晓骞律师认为:
首选,我们需要说明一下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病毒性肝炎的分类及限制,事实上,关于乙肝携带者能否从事食品行业的争议由来已久。该外卖平台所引用的条款来自于年开始施行的前一版本的《食品安全法》,不过在年同时出炉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实施条例限定了不得从事相关食品工作的肝炎种类,而乙肝并不包含在内。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将这一表述替换为“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随后推出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则明确为“病毒性肝炎为(甲型和戊型)”。由此可见,上述官方文件均未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过往新闻报道也显示,近年来各地卫生部门在健康证检查中,陆续不再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体检。而在该外卖平台服务协议中仅做“病毒性肝炎”的表述,未将乙肝同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进行区分,按一般理解的确是包含了乙肝携带者,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并进而导致乙肝患者受到歧视的恶果。
(编辑:康乐责任编辑:王居蔚监制:汤一亮)
康乐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