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场所监管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档案
单位名称:
经营类别:
编号:
市卫生监督局监制
建 档 须 知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本档案,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分类记录,并做到相关内容及时、真实、完整,不漏项、缺项,无逻辑错误。
三、建档时,统一用炭素水笔填写,做到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有时间项目的,一律填写到日。
四、本档案按法定要求,至少保存两年。
五、未依法建立本档案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管理部门及行业卫生管理机构图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部门
1、主管部门:宿州市卫生监督局
2、执法机构:宿州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