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孕产妇管理指导意见
(第3版,年2月2日)
辽宁省产科专业质控中心
辽宁省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
辽宁省母胎医学中心
年12月以来至今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novelcoronavirus,-nCoV)感染流行,人群普遍易感,其病原属于β属的新型冠状病毒[1-3],我省已有感染确诊病例[4]。该病毒主要经呼吸道飞沫传播,亦可通过接触传播;病毒感染主要表现为发热、乏力、干咳,外周血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减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胸片有炎症性改变等,部分病例以腹泻为首要表现,后续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主要以肺部病变为主,肺部CT呈病毒样肺炎表现[2,5,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是该病的主要传染源,目前研究表明病毒感染暂无症状患者同样可以传播病毒。妊娠期间孕妇处于特殊免疫耐受状态加之妊娠中晚期的潮气量增加、增加肺内气体的过滤量,妊娠子宫增大膈肌上抬肺部扩张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孕产妇是该病毒的易感人群[4,7]。为规范-nCoV感染流行期间我省孕产妇管理,减少孕产妇及医护人员暴露及感染,现根据国内外病毒性呼吸道传染病管理和诊疗指南及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文献,辽宁省产科专业质控中心、辽宁省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和辽宁省母胎医学中心专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1月22日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于年1月26日制订并发布了《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孕产妇管理指导意见(第1版)》[4]、年1月30日制订并发布了《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孕产妇管理指导意见(第2版)》,近期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文献大量涌现,现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及国家卫健委于年1月27日更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2]进行修订。
一
医务人员防护
(一)接诊医护准入[7]
普通门诊接诊人员要求无发热、无基础疾病及进行上岗前筛查和新型冠状病毒知识培训。
处理疑似及确诊患者的接诊人员还应排除以下情况:包括孕妇、年龄超过55岁、慢性疾病史(慢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肿瘤)、合并急性发热、有呼吸道症状者。上岗前筛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肌酶及胸片[8]。
(二)隔离和防护要求
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9]
(三)-nCoV密切接触后医护人员的隔离观察
1.与-nCoV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应当相对隔离,避免到处走动,避免广泛接触[8]。
2.出现发热、咳嗽、气短等症状时应当立即隔离,并进行相关检查[8]。
3.结束-nCoV病区工作时,应当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血常规(